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函
地址:100232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4號
承辦單位:保費組、普通事故給付組 電話:02-23961266#5555
受文者: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費組 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
發文字號:保費職字第11060151461號 速別: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: 附件:勞動部l10年7月7日勞動關1字第1100126978號公告、Q&A、申請流程及登錄步驟、貴會待登錄本人 帳戶之被保險人名冊各l份。
主旨:勞動部公告修正110年「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」資格條件,並延長帳戶登錄期 間至110年8月9日止(擴大補貼對象於110年7月9日起開放登錄),修正後補貼資格條件及相關作業 配合事項詳如說明,請查照。
說明: 一、 依據「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」及勞動部l10年7月7日勞動關1字第 1100126978號公告(如附件l)辦理。 二、 為使更多受疫情影響勞工能獲得生活補貼,減低疫情對勞工生計衝擊,勞動部放寬110年勞工生 活補貼資格條件如下列,貴會所屬被保險人如符合修正後補貼資格條件,110年4月勞工保險月 投保薪資未超過24,000元者,每人補貼新臺幣(以下同)3萬元;月投保薪資超過24,000元(即 月投保薪資等級25,200元以上)者,每人補貼l萬元: (一)具中華民國國籍或持中華民國發給永久居留證,110年4月30日已於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。 (二)l08年或109年個人各類所得總額未達40萬8千元。
(三)未請領交通部、文化部或其他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補助、補貼或津貼。
三、 本次擴大補貼之核發作業,仍遵循行政院蘇院長指示之補助從簡、核發從速原則。符合修正後 補貼資格條件者,如109年曾請領本項補貼,將依原留帳戶或地址逕予核發(以匯款方式者依同 一帳戶匯入,以支票方式者寄原留地址),無需另提出申請;109年未請領者,應於110年7月9 日起至110年8月9日止,至勞保局網站線上登錄本人帳戶資料(申請流程及登錄步驟如附件2), 俾利辦理核發事宜;屆期未完成登錄者將不予核發。 四、 持中華民國發給永久居留證者,如欲選擇支票方式領取,或因帳戶登錄錯誤致退匯需變更帳戶 資料,需以書面方式提供姓名、居留證號、出生年月日、聯絡電話及地址(辦理帳戶變更者請 一併提供本人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),逕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紓困生活補貼小組收(地址: 100232 臺北市羅斯福路一段 4 號)。
五、 貴會尚待登錄本人帳戶之被保險人已列冊如附件3(貴會如為本局網路申辦單位,請逕至e化服 務系統下載名冊),請貴會依本函說明轉知其依限登錄。
六、 貴會協辦冊列被保險人通知事宜,本局將按「核發補貼人數」發給行政費用每人l5元,並匯入 貴會行政事務費之金融帳戶。 七、 為降低染疫風險,本次補貼係由勞工本人線上登錄帳戶資料,無需透過職業工會辦理。貴會可 將附件2「申請流程及登錄步驟」發送所屬會員,或張貼於會所入口處供其自行掃描QR碼登錄, 減少臨櫃洽詢情形。如對110年勞工生活補貼作業有其他疑義,請洽本局諮詢專線02-2396l266 轉分機5555,將有專人為您服務。
正本:貴職業工會 局 長 鄧 明 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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