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 申請資料
1. 生育給付申請書。 (被保險人可以自行申請,自行申請者,申請書下方投保單位證明欄免填)。
2. 申請書上加蓋印章。
3. 出生證明書正本一份。(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免附)。
4. 郵局或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。
5. 戶口名簿影本乙份。(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免附)。
◎亦可本人自行上勞保局辦理。
二、 請領資格
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。
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。
※ 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,男性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、早產、流產及女性被保險人流產者,均不得請領生育給付,僅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可以請領生育給付。
※ 所謂【早產】係妊娠週數大於20週,小於37週生產者;或胎兒出生時體重大於500公克,少於2500公克者 ---依照中華民國婦產科醫學會79年12月20日第079號函釋規定。
三、 給付標準
103年5月30日(不含)以前分娩或早產者,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,生育給付仍僅能按30日發給。
1. 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(退保後生產者為退保當月)起,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60日。
2. 雙生以上者,按比例增給。
**若持國外出生證明書者,除應檢附被保險人護照影本外,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國外製作之出生證明書,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、代表處、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13機構驗證;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,應經外交部複驗。
**大陸地區製作之出生證明書,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。
香港或澳門製作之出生證明書,應經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。
出生證明書為外文者,應檢附經上述所列單位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。
死產者,應檢附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、助產人員出具之死產證明書(需載明確定之死產日期、原因及最終月經日期)。
四、 注意事項
領取生育給付之請求權,自得請領之日起,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
女性被保險人於加保生效期間分娩或早產者,始得依規定請領生育給付。
被保險人流產、葡萄胎及子宮外孕者,不得請領生育給付。
給付申請書上之被保險人通訊處,請詳填實際可收到核定通知書之住址。